一、給定資料
近日,“過勞死”引起職場白領的熱切關注,要高薪還是要自由,成為擺在白領面前的必答題。年輕白領由于工作上的高度壓力致使健康受損甚至猝死的現象逐漸增加。這已經成為了一種社會病。
南京一家IT外企中層經理楊亮(化名)胸部劇烈疼痛,突發(fā)大面積心肌梗塞,再也沒有醒過來。令人惋惜的是,他只有30多歲。這是2012年4月份以來,南京市第一醫(yī)院接到的第30個猝死病例,醫(yī)院急診科副主任秦海東表示,往年中青年猝死病例占猝死病例不到10%,2012年南京中青年猝死病例已經升高到20%左右。生活作息不規(guī)律、生活壓力大,成為年輕猝死病患的共同原因。
楊亮是一家IT外企公司的中層經理,這份工作腦力勞動強度特別大,應酬、加班,出差更是家常便飯。往往一個研發(fā)項目,需要通宵工作,在公司一夜不回家也是經常的事情,他的老婆都不知道自己的丈夫每天究竟工作到幾點鐘。在2012年春節(jié)之后,楊亮的工作壓力似乎更大了,周末休息陪陪家人儼然是一種奢侈。
患者楊亮的愛人說,丈夫早晨突然感到胸悶,渾身無力動不了,就向單位請假不上班。到了8點多的時候,楊亮渾身冒冷汗,直喊胸口疼。家里人一看不對勁,就趕緊送到醫(yī)院。雖然經過全力搶救,但是由于心肌梗塞的面積過大,楊亮遺憾地離開了人世。
就“過勞死”是否可以享受相應補償,勞動部門有關人士表示,在中國目前勞動保障范疇內不存在“過勞死”的概念,僅認定“過勞死”無法取得相應補償。這位人士表示,“過勞死”在勞動保障范疇還無法進行分析,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親屬希望得到補償還必須按照勞動部門已有的規(guī)定辦理。進一步說,這種情況要獲得補償,首先看死者是否加入工傷保險,其次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來具體分析時間、地點等多種因素而作出判斷,確實符合規(guī)定的可以得到補償。
“過勞死”一詞源于日本,英文中的“過勞死”(Karoshi)一詞,是直接借用了日語的音譯。據調查,日本每年至少發(fā)生1994年日本勞動省正式把工作過度列為“職業(yè)災害”,把“過勞”正式列為職業(yè)病的一種,“過勞死”被寫進了日本法律,并不斷得到完善。1998年,日本就開通了一條全國性的“過勞死熱線”,出版了一本指導工作過度的工人的自助手冊。近年來,日本著力推動過勞死認定賠償制度,通過了一項規(guī)定對“過勞死”受害者家庭賠償的法律。日本法律所認定的“過勞死”,主要是指因工作勞累、工作壓力導致心腦血管疾病致死的現象。因工作壓力等原因導致精神抑郁而自殺的,則被稱為過勞自殺,也屬過勞死范疇。
2001年底,日本對“過勞死”的相關法規(guī)作出修改。比如,判斷雇員是否因工作過度而死亡時,過去只考察雇員死前一周的工作情況,新規(guī)定則將考察時段延長到死前的6個月,考察在最后的2到6個月里,每月加班是否超過80小時,以此作為判斷“過勞死”的依據。一旦被認定為過勞死,死亡職工的家屬會獲得高額賠償。最轟動的事件,是豐田一員工過勞死案歷經5年在2007年結案,家屬獲得了優(yōu)厚的賠償金。
在我國,從事腦力勞動的企業(yè)白領高強度、超時長、極度破壞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現象同樣存在,這也被形象地稱為“白領血汗工廠”。有媒體報道,我國每年有超過60萬人死于過度勞動,其中知識型員工占七成左右,而且“過勞死”還有逐步年輕化的趨勢。
但事實上,雖然輿論大肆宣傳,但世界上只有日本等個別國家將“過勞死”視為因工死亡,大多數國家并沒有對“過勞死”專門立法。我國《勞動法》中對“過勞死”沒有明確規(guī)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過勞死”亦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這就意味著,“過勞死”在我國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認定“過勞”和“死亡”之間的聯系非常困難。
《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認定有兩種情形,一是“應當認定為工傷”,“過勞死”不同時具備這一情形所要求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三大要素;二是“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guī)定,只有在工作崗位或工作時間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可“視同工傷”。同時,我國法定職業(yè)病目錄有10大類115種,“過勞死”也不在其中。
二、作答要求
給定資料中提到,大城市中普遍存在白領生活壓力大,超負荷工作,甚至出現為此付出生命代價的“過勞死”問題。請你針對此問題,提出解決的建議。
要求:
?。ǎ保┓治鰡栴}客觀、準確;
?。ǎ玻┧岢龅膶Σ呔唧w、有針對性、切實可行;
?。ǎ常l理清晰,表達簡明。字數不超過400字。
三、參考答案
造成“過勞死”的直接原因是城市中白領由于工作壓力和工作勞累導致心腦血管疾病突發(fā);但根本的原因是我國當前勞動者保障方面的法規(guī)設計存在一定缺陷,對“過勞死”、“過度勞動”等方面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懲罰性規(guī)定有所缺失,造成了企業(yè)在慘烈的市場競爭中,無所顧忌地過度使用勞動者。
對此,必須采取果斷措施,以避免類似事件繼續(xù)發(fā)生,保護勞動者權益,挽救生命。首先,立法機構應當借鑒日本等國的經驗,加快推進“過勞死”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規(guī),保障勞動者權益;其次,在法律法規(guī)完善之前,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在現有法律法規(guī)范圍內,防止過度加班、非正常加班等現象的發(fā)生;再次,作為勞動者,應當自覺學習相關法律法規(guī),主動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加強自身身體素質鍛煉,定期體檢;最后,加強對用人單位教育宣傳,使其提高合理使用勞動力、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自覺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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