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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7號,18歲的唐山小伙曹強在北京午門附近散發(fā)小廣告被當時執(zhí)勤的城管發(fā)現(xiàn),在一名城管開車另一名城管跑步的雙向追擊下,曹磊被堵在筒子河半米來高的護墻邊,哀求未果后,威脅城管不要近前,否則跳下去。一個城管說:‘你不是要跳嗎?有本事你跳??!’聽到這話后,男孩將頭上的帽子一把拽下,縱身跳進了筒子河內?!辈軓姾傲寺暎骸拔也粫斡荆 北愠亮讼氯?。20分鐘后,他的尸體被打撈上來。
標準表述:
城管在管理過程中直接或間接致小販死亡的案件已經屢見不鮮,在全國各地均有發(fā)生,比如重慶三城管把小販劉某打死案,但是卻一直沒有相關機構進行管理。從本質上說,城管不是執(zhí)法機關,不具有執(zhí)法的權利,更不要說暴力執(zhí)法。我國城管權力執(zhí)法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城管隸屬于政府,但又不是編內人員,是政府在鉆現(xiàn)行制度的空子。需要加大體制改革,堅持以人為本,變追、趕小販為提供固定的經營場所,注意管理的方式、方法等等。
